高空墜物,造成損害誰來賠?

5月12日下午,位于山西太原的太原理工大學的牌匾掉落,砸中一輛小轎車。據知情人透露事發時有刮風下雨,然后牌匾就掉下來了。太原理工大學黨員宣傳部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確有此事,并且有一部小車被砸,但沒有人員受傷。那么,高空墜物,造成損害誰來賠呢?
山西均鑫律師事務所楊斌律師認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進行合理的管理、維護、避免給他人造成損害。否則,一旦發生意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賠償受損害一方的損失。
山西均鑫律師事務所劉佳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本事件牌匾掉落砸到車輛,屬于侵權責任范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本案受損車輛是否存在違停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存在違停行為,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若車主停放車輛的行為是違法的,則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車輛若不存在違停行為,在正常行使中被牌匾掉落砸壞,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牌匾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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