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制定“負面清單” 約束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接觸交往
2月15日,記者從省司法廳獲悉,為筑牢防止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不正當接觸交往的“防火墻”,構建律師與法官、檢察官“親”“清”關系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省司法廳逐項梳理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不正當接觸交往的具體情形,認真分析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接觸交往中暴露出來的制度短板,制定了《山西省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接觸交往負面清單》,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接觸交往的“禁行區”。
據介紹,省司法廳制定印發的《負面清單》,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將其中關于嚴禁法官、檢察官與律師接觸交往的七個方面要求,延伸細化為律師不得與法官、檢察官接觸交往的28種具體情形,對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接觸交往的高頻行為、重點領域、關鍵環節作出明確禁止性規定,比如律師不得請托法官、檢察官為案件說情打招呼或者聯系案件承辦工作人員,違規打探辦案機關內部對案件的辦理意見、辦理情況、工作秘密,以不正當方式對辦案機關依法、公正辦案產生不當影響;律師不得利用與法官、檢察官的親朋、好友、同學、師生、曾經同事等特殊關系,干涉、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辦理……
《負面清單》從嚴規范了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及其特定關系人的日常接觸交往行為,為強化律師執業監督提供了新遵循,是省司法廳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監督制度建設、營造良好執業風氣和執業環境的重要一環,對構建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正常職業交往關系、強化律師執業監管、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將起到積極的正向引導作用。(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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