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及防控措施
案情簡介
永盛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于2007年3月16日成立,股東為李賢平,2018年1月24日股東變更為徐桂芳。昌順公司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間向永盛公司供貨,因永盛公司拖欠貨款,昌順公司于2019年將永盛公司、李賢平、徐桂芳訴至法院,要求李賢平、徐桂芳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李賢平答辯,其并非合同當事人,不承擔合同責任,并且已將股權轉讓給徐桂芳,并退出永盛公司,永盛公司的債權債務與其無關,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無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永盛公司、徐桂芳未作答辯。
一審判決結果
永盛公司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徐桂芳未舉證證明公司財產與個人相分離,依法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昌順公司主張李賢平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結果
昌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徐桂芳對永盛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判項的同時,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處理欠妥,改判李賢平也應對永盛公司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風險提示:
1、一人有限公司原股東不能證明持股期間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的,即使股權轉讓后,仍對持股期間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一人公司股東與公司財務混同,逃避債務,侵犯債權人合法權益。
風險防控:
一人公司股東:應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制作財務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避免公司與股東、關聯公司賬戶混用,保持公司財產與股東的財產的獨立。股東才能免于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人公司債權人:在與一人公司交易過程中,注重保存一人公司與股東財務混同的相關證據;在發生一人公司拖欠款項,欲逃避債務時,可要求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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